Hyperliquid联创:透明交易并非缺点,而是
226 2025-06-03
德国作为欧盟内部金融监管体系较为完善的国家之一,在应对加密货币所带来的法律挑战方面始终走在前列。自2020年起,德国已将加密货币正式纳入《银行法》(Kreditwesengesetz, KWG)的监管范围。此后,《反洗钱法》(GwG)以及税法等相关法律也陆续将加密资产纳入其调整对象。随着欧盟第2023/1114号《加密资产市场条例》(简称MiCA,也称《加密资产市场监管法案》)于2024年正式生效,加密货币的监管框架进一步具体化、系统化。为执行该条例,德国专门制定了《加密资产市场监管法》(Kryptomärkteaufsichtsgesetz, KMAG)作为实施细则。
一、加密货币的法律定义
加密货币亦称虚拟货币(virtual currency),最早在欧盟2018年《第五号反洗钱指令》(AMDL5)中获得法律定义。该指令在欧盟2015年原指令第3条中新增了第18项,将虚拟货币界定为:“一种价值的数字表现形式,不由中央银行或公共机构发行或担保,不必与法定货币挂钩,亦不具备法定货币地位,但可被自然人或法人作为交换媒介接受,并可通过电子方式转移、存储和交易。” 2020年德国将这一法律概念转换在德国《银行法》第1条第11款第1句第10项中,但采用了“加密资产”(Kryptowert)这一术语,并删除了“不必与法定货币挂钩”的表述。根据该规定,加密资产被归类为金融工具,受到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的监管。《加密资产市场监管法案》自2024年生效,并在整个欧盟范围内直接适用。根据《加密资产市场监管法案》第3条第5项“加密资产是指使用分布式账本技术或类似技术以电子方式转移和存储的价值或权利的数字代表”。为配合《加密资产市场监管法案》的适用,德国于2025年2月28日对《银行法》进行了相应修改,自此“加密资产”概念将直接适用《加密资产市场监管法案》中的统一定义。
加密货币目前尚无统一的分类标准,按其发展阶段可大致分为比特币、平台代币(如以太币)以及稳定币(如泰达币)。然而,在法律语境和监管框架中,尤其是在欧盟《加密资产市场监管法案》及德国《银行法》中,加密货币与稳定币是被区分开来的。根据《加密资产市场监管法案》的规定,加密资产分为三类:(1)资产参考型代币(Vermögenswertereferenzierte Token),其是指一种非电子货币代币的加密资产,其价值稳定性将参照另一种资产或权利或其组合(包括一种或多种官方货币)来保持(第3条第1款第6项),如已停止发行的 Diem(原Libra), sXAU(合成黄金代币);(2)电子货币代币(E-Geld-Token),其是指通过参考官方货币的价值来保持其价值稳定性的加密资产 (第3条第1款第7项),如USDC(美元币),USDT (泰达币);(3)其他加密资产,如实用型代币(Utility-Token)(第3条第1款第9项)。资产参考性代币和电子货币代币属于稳定币,但前者参考一种或多种资产、权利或其组合来进行价值锚定,其更接近为一种投资产品,而后者锚定单一法币,更接近于传统的电子货币,用于支付。比特币和以太坊等加密货币则属于其他加密资产,其没有价值锚定,价值波动较大。由此可见,“加密资产”是“加密货币”的上位概念。从监管角度看,加密货币被视为一种金融工具与支付手段,虽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但须接受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的监管。
二、加密货币的具体法律监管框架
1.德国《银行法》
自2020年1月1日起,德国《银行法》(Kreditwesengesetz, KWG)正式将加密资产纳入其监管范畴,并将其界定为一种金融工具(Finanzinstrument)。为配合《加密资产市场监管法案》的实施,德国于2025年2月28日再次修订了《银行法》,以确保其与欧盟层面的监管框架相衔接。根据《银行法》第32条,任何提供与加密资产相关金融服务的机构均须获得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的许可。此外,《银行法》第1条第1a款第2句第6项规定了“加密资产托管业务”(Kryptoverwahrgeschäft),即为为他人提供密码学工具的保管和管理服务或为他人保管私钥。若未经许可提供相关服务,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有权依据第37条责令停止运营,根据第54条处以罚款。此外未经许可经营从事加密资产业务依据第44条被处以最高五年有期徒刑。
2.德国《加密资产市场监管法》
2024年德国为了执行欧盟《加密资产市场监管法案》,制定了《加密资产市场监管法》。 根据《加密资产市场监管法》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应该对加密资产发行、交易、托管、稳定币发行等活动实施监管(第9条); 提供加密资产交易、托管、钱包服务的服务提供者,需要获得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的许可(第15条);对违反《加密资产市场监管条例》的行为设置了罚款、监禁(第46、47条)等行政处罚措施;明确“电子货币型”和“资产参考型“稳定币的监管细则: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可要求资产参考型代币和电子货币代币的发行人设定最小面额或发行金额上限(第27条);为保护持有者和投资者的利益,明确加密资产服务提供者信息披露、风险提示义务(第18、35条)。
3.德国《反洗钱法》
根据德国《银行法》,加密货币被视为一种支付投资工具,这意味着与加密货币相关的活动必须遵守反洗钱义务。根据德国《反洗钱法》第2条,加密货币托管商、交易平台、加密货币交易所以及提供加密资产相关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和银行均为反洗钱义务主体(Verpflichtete),需履行客户识别义务(KYC)、可疑交易报告义务(Verdachtsmeldung)以及交易监控与记录义务。随着《加密资产市场监管法案》的生效,德国在加密资产的反洗钱规则上将进一步细化。例如,统一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的客户识别义务标准(《加密资产市场监管法案》第68条)。此外,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在提供跨境服务时,必须向其本国主管当局提交必要信息, 本国主管当局将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这些信息传达给其他成员国的主管当局、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ESMA)以及欧洲银行管理局(EBA)(《加密资产监管法案》65条)。
4.税法相关
在税收领域,加密货币根据德国《所得税法》(Einkommensteuergesetz, EStG)第23条第1款被认定为“其他经济资产”(sonstige Wirtschaftsgüter)。其出售行为构成“私人转让交易”(privates Veräußerungsgeschäft),所产生的收益须按个人所得税税率纳税。
对于个人投资者而言,若其持有加密货币的投机期限(Spekulationsfrist)超过一年,则相关收益免税;若持有期不足一年,且年度总利润超过1000欧元,则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利润未超过该免税额则无需纳税(第23条第3款第5句)。加密货币之间的兑换同样适用上述规定。适用的税率范围在0%至45%之间,具体税负取决于纳税人的应税总收入。
在商业用途方面,如果用户被认定为从事商业活动,就必须申请营业执照。个体经营者或者合伙企业从事加密货币交易所得收益超过 24,500 欧元的免税额,需要缴纳营业税(德国《营业税法》(Gewerbesteuergesetz, GewStG)第11条),但是该免税额不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等法人企业。此外,对于商业性交易来说,不适用投机期限——也就是说,加密货币即使持有超过一年,出售时的收益也不得享受免税待遇。
除加密货币的买卖外,其他与加密货币相关的活动亦涉及税收问题:如空投(Airdrop):对于通过空投获得的加密货币,在其被出售时适用一般的税收规定,即作为“其他经济资产”处理,根据德国《所得税法》第23条进行征税。非同质化代币(NFT)交易:NFT 的购买与出售通常构成代币之间的交换交易,根据德国《所得税法》第23条进行征税。质押(Staking)与借出(Lending):来自质押或出借加密货币所获得的奖励,在实际到账时被视为所得收入。若纳税年度内此类收入总额超过256欧元,需按照个人所得税税率纳税。挖矿(Mining):挖矿如果属于个人行为适用个人所得税法,挖矿属于商业行为适用营业税法。
三、总结
德国在加密货币监管方面采取了系统而多层次的法律框架,涵盖了银行监管、反洗钱义务与税收合规三大核心领域。首先,在德国《银行法》中,加密资产被明确定义为金融工具,与加密货币相关的活动受到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的监管。德国《加密资产市场监管法》制定实施后,对加密货币的监管更加明确具体。其次,根据反洗钱法,加密资产服务提供者被纳入义务主体,必须履行相应的反洗钱义务。最后,在税法领域,德国对个人投资者和商业用途的加密货币交易收益实施不同的税收处理,私人投资者可在持有超过一年后实现免税,企业则需遵守营业税和公司税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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