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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2025-02-19
腐败已完成技术化升级,反腐更应创新技术手段,强化监管时效,有针对性地实现“道高一丈”
近日,《中国纪检监察报》刊发文章详细披露了一起利用虚拟货币进行权钱交易的典型案件。与时俱进的腐败新形态,引发不少群众围观和感叹,同时也凸显出金融领域反腐败工作的复杂性与新挑战。
↑姚前 资料图
2024年11月,证监会科技监管司原司长姚前被“双开”,其利用虚拟货币进行权钱交易的腐败细节当时就曾引发舆论关注。作为国内金融科技领域的专家,姚前曾担任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此前经常就区块链、虚拟货币、加密货币等话题发表见解,并出版多本专著。
遗憾的是,这样一位专家型领导,却在监管权力与专业技术交织的领域,将技术优势异化为腐败工具。姚案在公共舆论场上被反复提及,既因金融监管腐败、技术精英腐败向来备受关注,又因技术赋能腐败的隐蔽性与技术治理的紧迫性让围观者格外期待破解之道。
从公开的案情信息看,姚前案的典型特征就在于其腐败手段的“技术化”和“数字化”。虚拟货币基于区块链技术生成,交易记录以加密数字符号形式存在,与商业银行账户体系完全隔离,可绕过外汇管制实现跨境流通。这种匿名性和去中心化的特征使得以此为媒介的权钱交易如同在“数字黑箱”中完成。一定的技术门槛使案件呈现“发现难、取证难、证据固化难”的三重困境。在基层监察机关普遍缺乏区块链数据分析能力的现实之下,如何实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已成为公众最为关注的公共议题。
必须承认,面对腐败手段的技术化升级,传统的反腐手段和监管方式已然捉襟见肘。虚拟货币的隐蔽性、跨境性等特点,使得传统的金融监管和反腐败手段难以有效应对。“解铃还需系铃人”,腐败已完成技术化升级,反腐更应创新技术手段,强化监管时效,有针对性地实现“道高一丈”。
在法律规范层面,升级现有法律规范不仅重要,而且紧迫。与飞速发展的数字技术相比,现行法已在局部出现代际落差。如虚拟货币应视为“财产性利益”,还是直接定性为“贿赂财物”?受贿时某币价格为3万美元,案发时升至10万美元,审判时又跌至9万美元,如何在时价、市场化与变现价之间确定案值,这是实现“罪刑相适应”的基础,不仅关联着定罪,也关系到量刑。这些都有待通过及时修法或完善司法解释来加以填补,以明确界定“贿赂”的性质及相应处罚标准。同时,建立、完善现行金融监管制度,将反腐败的“不敢腐”功能提升至预防腐败层面的“不能腐”,也需要法律规范适时的“立、改、废”来固定和助力。
在执法司法层面,面对技术型腐败,单一反腐手段已难以应对复杂挑战,集法律、技术、机制三位一体的反腐体系是“道高一丈”的关键。如针对虚拟货币等新型犯罪媒介,监管部门应积极升级大数据分析、区块链追踪等技术手段,提高对非法交易的监测和追踪能力。同时,加强与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的合作,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可疑交易。技术层面上,开发基于人工智能的区块链异常交易预警系统,对跨链转账等行为实时监测,同时建立电子取证国家标准,确保哈希值校验、时间戳认证等技术的司法采信度,也是应对“魔高一尺”的重要内容。
在国际合作层面,因虚拟货币等新型犯罪手段通常涉及跨境交易和洗钱等活动,加强跨境监管和执法合作,也应在反腐部门的技术升级之列。通过强化国际合作,将区块链的不可篡改性与监管科技的穿透力相结合,通过信息共享、联合调查、司法协作等方式,让权力运行的每个“区块”都留下监督印记,方能有效打击跨国腐败行为,真正让“技术型腐败”的安全空间无处容身。
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姚前案让我们更清晰地看到反腐败斗争中的新特点和新难题,也给从立法、司法到预防的整个反腐败体系提了个醒。当“魔高一尺”无法避免,“道高一丈”就必须无缝跟进。如此,“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廉政体系才不会被“技术”所穿透。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顾左右
编辑 汪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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