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币跌破98000美元/枚
409 2025-02-04
作者:肖飒lawyer
近期飒姐团队注意到,湖南某县此前办理的部分币圈从业人员因开展永续合约业务而涉嫌开设赌场罪的系列案件,已有部分判决书在裁判文书网上进行公开,不出意外,湖南某县法院认定该项业务构成开设赌场罪。
从目前放出的部分判决书看,数名被告分别为涉案平台的员工和代理,均属开设赌场罪的从犯,数人在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积极预缴罚金(部分被告具有自首情节)的情况下,取得了缓刑判决。
今天,飒姐团队再次聚焦币圈永续合约业务,认真分析一下此类业务的法律风险并对其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发表一二看法,一家之言,仅供伙伴们参考。
01何为“永续合约”?
正如ICO概念源自IPO一样,永续合约并非币圈的独创造物,其同样脱胎于资本市场中常见的一种传统投资工具/金融衍生品——期货合约。
传统意义上的期货合约指的是:买卖双方在有组织的交易所内,通过签订标准化合约,约定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卖一定数量的某种商品或金融资产。
期货合约投机获利的逻辑也很简单:由于期货合约不是当下马上完成的交易,而是规定在未来某个时间进行交割,那么投资者就可以根据自己对期货合约约定的交易标的的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通过低买高卖或高买低卖期货合约,来赚取差价。
举个例子,假设小明预计1斤大米的价格将在未来3个月内从10块上涨至12块,那么小明在当下用10块买入3个月后购买1斤大米的期货合约,如果1斤大米的价格如小明预料到的一样涨价至12元,那么小明只需要将期货卖出,即可获利2元。
了解了期货合约,也就不难理解币圈的永续合约,只是把所交易的对象换成BTC、ETH等加密货币而已。
我们同样通过举例来说明永续合约的玩法和投机获利逻辑。
假设小明在川建国同志胜选前就精准预料到加密市场牛市的来临,用70,000美元/USDT的价格,在支持永续合约玩法的某平台上购买了100天后到期(结算)1枚BTC的期货合约,此时表明小明持了一份“在100天后以70,000美元/USDT买进1枚BTC”的证明。100天后,川建国同志如期胜选,发布大量利好加密市场的政策,1枚BTC的价格涨到100,000美元,那么小明拿着这个期货合约(平仓)即可获利30,000美元。
说实话,这个问题已经有大量的同行律师进行了充分的分析,一家之言,飒姐团队认为,币圈的永续合约玩法从理论上看,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存在争议,但实践中针对开展此类业务的主体定罪处罚可能性高,该种业务属高危红线业务,不宜在我国展业。
下面我们就从司法实践角度为大家分析一二。
(一)永续合约业务兼具“射幸”与“金融”属性,如体量较大可能危及多种法益
首先,永续合约也好,期货合约也罢,本质上都是一种投资工具、一种金融衍生品,具有两种显著特征:(1)高杠杆。飒姐团队观察大部分市面上支持永续合约玩法的平台,基本都支持都支持百倍以上的杠杆,充分拿捏了用户“以小博大”的“赌徒心理”突出一个刺激;(2)无需实物资产交易。大部分平台用户的交易标的是某种加密资产的现货价格,并不需要用户实际该加密资产即可进行交易。因此,永续合约本身的金融属性极强。
其次,永续合约玩法“射幸”属性非常强,涨or跌这两种可能性的实现,几乎完全依赖于未来某个不确定事件的发生。有法律常识的伙伴们可能对“射幸合同”略知一二(例如,例如,保险合同就是典型的射幸合同,被保险人是否能够获得保险金的支付,完全取决于约定的保险事故是否发生),考虑到射幸合同更容易引发公众投机心理,有时甚至可能涉及赌博等行为的发生。
基于此,我国民法典中增加关于射幸合同的专门章节,明确其定义、种类、成立和效力等基本法律问题,为射幸合同的合法运行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针对射幸合同的特殊性,法律应当设置合理的风险控制和消费者保护机制,防止射幸合同被滥用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和社会秩序混乱。
以近期披露的某平台为例,被告人雷某(主犯)组建的商务团队发展多层级代理和用户,直接或通过他人发展下级代理1万余人,截至案发,平台共有合约交易用户27万余人,其中活跃用户6万余人。平台通过在用户提现、投注过程中收取手续费以及强制平仓、对赌获利,累计获得净利润 54797677 USDT(折合人民币约 3 亿余元)。如此体量的规模,实际上已经对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产生了较大的影响,甚至在特殊情况下,不排除发生极端事件的可能性(此处我们就不再展开说了)。
因此,如体量较大可能危及多种法益,存在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二)未持牌从事“场外期货交易”,特定情况下也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
期货交易与赌博的区分长期以来在理论界、实务界都有诸多探讨,长期以来都不乏被滥用为赌博工具的案例。目前,非法期货投资交易平台是否能定性为开设赌场罪,一般需要看个案的具体情况,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的公开案例不多,但确实存在。
首先需要明确,我国对于金融产品采取严监管的措施,期货交易需在特定场所进行。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条例所称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其次,对于期货衍生品场外交易,需在中国期货业协会进行备案(持牌)。场外衍生品交易目前主要在证券公司柜台衍生品市场、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柜台衍生品市场开展。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布的《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风险管理子公司受中国期货业协会的自律监管,期货公司的子公司经中国期货业协会备案方可开展场外衍生品业务。
实践中,未持牌从事“场外期货交易”的行为,属违法行为,存在非法经营罪风险,如果存在非法场外or空盘对敲对赌,则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诈骗罪等多种罪名。
典型的案例参考最高院指导案例146号:陈庆豪、陈淑娟、赵延海开设赌场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经讨论认为:以“二元期权”交易的名义,在法定期货交易场所之外利用互联网招揽“投资者”,以未来某段时间外汇品种的价格走势为交易对象,按照“买涨”“买跌”确定盈亏,买对涨跌方向的“投资者”得利,买错的本金归网站(庄家)所有,盈亏结果不与价格实际涨跌幅度挂钩的,本质是“押大小、赌输赢”,是披着期权交易外衣的赌博行为。对相关网站应当认定为赌博网站。
飒姐团队认为,从最高院判例来看,币圈“永续合约”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当重点考虑其运营机制,是更贴近传统期货特有的交易机制来进行运营,还是更加贴近纯博彩投机机制,如属前者则不应以开设赌场罪对其定罪处罚。
市场上常见的永续合约玩法中,用户一般在买入后可以根据加密货币的行情涨跌,随时选择平仓卖出,平仓价和选定交易时间均可能影响用户的盈亏。总体而言“永续合约”并不能简单的被评价为一种“押大小、赌涨跌”的简单赌博行为,其要求参与者们用户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通过合理研判分析来选择买卖策略,这与其他常见的“九分天注定”的纯概率类开设赌场行为存在显著的区别,与其说其是“赌”不如说其是“博”,这二者之间其实存在不小的差别,社会危害性也相差甚远,简单粗暴的以开设赌场罪对其定罪处罚,飒姐团队不予认同。
虽然飒姐团队并不认可近期的几个判例,但无法忽视的一个现实是,定罪上的争议不能改变永续合约业务本身在我国的高危属性,其潜在的风险包括而不限于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等。同时,也切勿变相开展永续合约业务,伙伴们一定要多加注意,切勿踩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