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巨震!跌超1000点,72万人爆仓
229 2025-02-03
作者:刘正要律师
在涉及虚拟货币类刑事案件中,多数案件都需要司法机关确定涉案金额是多少,但是根据目前国内对于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任何机构不得从事虚拟货币交易的定价服务,虽然现在司法实务中司法机关通过委托第三方公司处置的方式来进行涉案虚拟货币的变现工作,但也更多也是在法院判决后进行的处置。
根据刘律师的实务经验,在刑事案件程序中,很难一开始就能确定涉案虚拟货币的价值是多少,那么当遇到涉案虚拟货币在整个刑事程序中升值或贬值的话,最终法院应当如何确定涉案金额?
刘律师从虚拟货币的价值高度波动性、刑事案件中确定涉案金额的重要性以及如何确定涉虚拟货币类刑事案件的涉案金额三个方面来聊聊这个话题。
在刘律师敲字的当下,比特币价格已经跌倒9.3万美元,虽然说分析大饼的价格走势本质上是一种金融分析,而作为法律工作者的刘律师的金融知识太过于皮毛;但从玄学角度来说,下面的判断好像还是有一定的说服力的:中国的春节期间,币价似乎都没有怎么高过。
(大年初六的币圈似乎是一片红色,虽然映衬某种传统的喜庆色,但是对于币圈的朋友简直是哀鸿遍野)
价格的高度波动性是主流币、更是非主流币的基本特征(除了稳定币USDT、USDC等),但是稍有“法律感觉”的朋友都知道,法律最基本的特征就是稳定,讨厌“多动症”。虚拟货币价格的高度波动性给法律的实施必然会带来不小的困扰,比如说在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扣押的虚拟货币可能只值100万元人民币,但是到了法院判决时,这些虚拟货币的价格已经攀升到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在刑事立案时,扣押的虚拟货币市值1000万元,法院审判时这些币的价值已经归零(在币圈这是常见的一种情形)。
如果是上面前一种情况,除了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他的辩护律师和家属不开心以外,其他人都会高兴——对于受害人来说退赔有了保障、对于公检法来说办案的动力更足了;但是后一种情况会反过来: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他的辩护律师和家属会开心,其他人都很难受,因为对于价值为零的虚拟货币很可能意味着不再构成刑事案件。
目前涉虚拟货币类的案件大多集中在经济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如帮信罪)领域,这些罪的构成要件中很重要的因素就是涉案金额,比如在一般情况下,涉案金额低于3千元就不构成诈骗罪、传销犯罪中涉案金额低于250万就不能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此处刘律师使用理工实验中的控制变量法,不考虑其他情节)。
此外,对于刑事案件不仅要考虑公安的刑事立案阶段,后续还有检察院、法院两道流程,一个变幻莫测的涉案金额会犹如薛定谔的猫一般让追求高质量办案的检察官、法官忐忑。
所以说,一个清晰明了的涉案金额对于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起诉、审判,甚至是后续的执行都至关重要。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知道,在司法实务中,必须要做的一个事就是明确虚拟货币类刑事案件的涉案金额,具体该如何操作呢?
目前刑事案件的涉案金额的确定一般有以下几种:
一是由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根据国家发改委的《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刑事案件中的价格认定可以由价格认定机构(即各地的价格认定中心)进行认定,具体的方法包括: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专家咨询法等;不过根据“9.24通知”(《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的规定,我国目前不允许任何机构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定价服务,那么价格认定中心能否为涉案虚拟货币进行价格认定就存在很大的争议,刘律师认为价格认定中心不适宜参与到涉案虚拟货币的价格认定中来;
二是参照市场交易价。目前一些司法机关会参考主流的虚拟货币交易所的虚拟货币交易价格(以USDT为定价基准)来确定涉案虚拟货币的价格,如深圳市福田区法院的(2020)粤0304刑初2号刑事判决中的李某盗窃案,但是这种做法有一个硬伤:我国目前不允许虚拟货币交易所面向中国内地居民提供服务,那么司法机关能否作为例外使用境外的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定价服务,刘律师认为当然是不行的;
三是以第三方机构的价格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价格认定。第三方鉴定机构虽然与“官方背景”的价格认定中心有着区别,但是本质上仍然是由国内第三方机构对于虚拟货币提供定价服务,与第一种模式中的价格认定中心的定价服务没有本质区别,难以规避“9.24通知”的禁止性规定。尤其是司法鉴定机构对于涉案虚拟货币的价格认定,这种行为本身已经超越了司法鉴定的范围,司法鉴定机构是没有权力和资质对涉案虚拟货币的价格作出认定的;
四是以嫌疑人/被告人的销赃金额或受害人的损失金额来认定。因为我国并未禁止虚拟货币投资交易,那么无论是需要返还财物的刑事案件(如诈骗罪、盗窃罪),还是需要罚没涉案财物的刑事案件(如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开设赌场罪,非法经营罪),如果嫌疑人/被告人已经将涉案虚拟货币出售变现或已经置换其他财物的话,那么可以将变现金额或置换财物的价值作为涉案金额;如果不好计算嫌疑人/被告人的销赃金额,但是可以明确受害人的损失金额的话,应当优先以受害人的损失金额为准来认定涉案金额。这是因为在刑事案件的涉案金额确定中,有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受害人不获利”原则(同时还需要兼顾“存疑时有利于嫌疑人”原则)。如果受害人以1万元购得的虚拟货币被盗窃,在法院判决时该虚拟货币已经升值为10万元,那么,法院应当以1万元作为涉案金额;如果不能查明受害人的损失金额(购买金额)时,可以考虑以判决时虚拟货币的市值为涉案金额。
虚拟货币的价格波动较大导致在刑事案件中,诉讼参与人中的各方都要重视涉案虚拟货币的价值问题。即使对于诸如USDT、USDC之类的稳定币,也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其价值能够永远恒定的等价于美元,毕竟谁也不能保证泰达公司或其他中心化机构不会倒闭。所以,必须要及时、准确、合法合规地认定涉案虚拟货币的价值问题,妥善处置涉案虚拟货币在刑事案件扣押期间的升值或贬值问题。
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合法合规地将涉案虚拟货币司法处置变现已经有了成熟的方案,这对于刑事案件受害人、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至关重要。(END)
<span rootId":"Qn07d0nroo4uoGxJ7LTcE8l6naf","text":{"initialAttributedTexts":{"text":{"0":"综合以上内容,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如果按照刑事程序来说,最好是判决后进行处置;但是对于一些案件只能依靠涉案虚拟货币变现金额进行定罪量刑的情况下,可以在判决前进行出资;如果按照处置的司法机关来说,目前的司法实务都是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置。当然,不排除以后检察院,尤其是法院的业务能力不断提升,虚拟货币的保管、处置已经不存在任何技术障碍时,法院会直接负责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工作。